更新时间:2018-06-13 10:19作者:王新老师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一)低碳能力体系建设;
(二)低碳示范项目建设;
(三)低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其他支持低碳城市发展相关基础性和示范性工作。
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随本市经济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十四条本市加强低碳高端人才引进工作,为人才入户、医疗、保险、出入境、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技能培训等进行资助,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第四十五条本市完善社会投资引导政策,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低碳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
第四十六条以温室气体排放主要行业领域煤炭、天然气、石油和电能的使用量为基础,本市征收设立碳基金。
碳基金采取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支持全市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新能源、碳汇重点工程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等,用于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低碳发展促进鼓励政策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四十八条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监督低碳发展促进工作的有关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低碳发展的专项工作汇报,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低碳发展重大项目库、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和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预警系统。
第五十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低碳发展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拟定低碳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应当包含低碳发展的目标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实施低碳发展促进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本市实行低碳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行政首长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逐年编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定期对本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分配排放额度,并可以采取以下手段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一)明确温室气体排放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