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17作者:王新老师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经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66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对《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顺利进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基本形成了电力法律法规总体框架和体系。但随着电力工业的不断发展和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执法不到位和缺位的情况比较严重。同时,损毁破坏电力设施和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现象日趋猖獗,不仅影响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影响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且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非常迫切和必要。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从事电力设施建设、保护以及供用电秩序维护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和电力设施范围的规定。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其效力范围,是指法对哪些人、对什么事、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包括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本条例的时间效力产生于条例实施之日,即2015年12月1日。本条例的地域效力是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对人的效力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本条例规范调整的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一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