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16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西枝江流域,是指从西枝江源头至东新桥出东江口的西枝江干流及其全部支流在惠州市境内的集雨面积。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