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0:52作者:李天扬老师
我国农业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60%以上,有的地方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较大。要把农业节水作为国家战略,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形成提高效率的倒逼机制。
四、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供水价格仅为供水成本的35%左右,水费收取率只有80%左右,严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综合考虑农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探索实行分类水价与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以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为农村水利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组织和机构,主要由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准公益性专业化服务队伍构成。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明确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职能地位,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保障机制,大力促进其建设和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解读二】我国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现
《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并有助于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从而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这五条基本原则是《条例》的灵魂,也是农田水利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对整个农田水利治理体系的建构具有指导和纲领性的作用。
政府主导是农田水利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石。农田水利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强化主导意识,健全农田水利工作机制,完善组织管理体制,加大农田水利管理与改革力度,并负责组织和引导社会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农田水利的建设和管护,从而实现农田水利治理方式的创新。《条例》中的政府主导原则,一是体现在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地位;二是体现在规定了相关部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