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09:55作者:王华老师
(三)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屋面、外墙、门窗的装修和户外设施的安装规范;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六)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规定费用的方式;
(七)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损坏房屋结构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的行为;
(五)损坏公共绿化、园林设施;
(六)任意弃置垃圾;
(七)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八)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规划、房产、公安、城管、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业主、业主委员会对于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出租(停车)收费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