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09:51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戒毒康复场所,加强戒毒康复场所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戒毒康复的生活、学习、医疗、劳动、培训、就业、心理辅导、社会适应等基本功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
第五十条学校发现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并配合对吸毒学生进行戒毒治疗;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药物滥用监测,收集药物滥用监测信息,并定期向同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监测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鼓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规定给予其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对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期限内完成重点整治地区的整治工作目标的;
(二)未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的;
(三)未按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或者无生活自理能力且其家属无能力扶养、赡养的离所戒毒人员进行安置的;
(四)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申请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未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责令改正;导致承运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