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08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
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驻甘中央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计划,由省安置部门会同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由省安置部门办理。
市、县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会同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编制情况,优先招录和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聘用员工时,应当安排不少于招收聘用员工数量5%的工作岗位,录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安置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和岗位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
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或者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不得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退役士兵。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出安排工作通知书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结续签时,应当优先与退役士兵签订新的用工合同。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