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02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不符合保护规划建筑的处理)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经批准建成的,不符合所在保护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组织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责令改造。
第十五条(人口疏解政策)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制定鼓励和引导政策,逐步降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密度。
第十六条(外迁、腾退)保护规划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和住户,应当依法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和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者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要迁出的单位和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国有保护类建筑,必须采用腾退方式保护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腾退。
第三章旧城的保护
第十七条(范围)旧城,是指北京城市中明清时期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第十八条(旧城保护原则)旧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维护旧城格局、风貌的完整、协调和统一。
对在旧城区内进行的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和开发强度,科学处理旧城保护与旧城有机更新的关系。
第十九条(旧城中轴线保护)严格保护旧城由传统中轴线形成的建设格局和风貌,严格控制传统中轴线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和形态。
第二十条(皇城的规划保护)皇城应当完整、真实地保持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的规划布局和建筑风貌。
第二十一条(旧城的城廓保护)旧城城廓应当保持由护城河、旧城城墙遗址、城楼、箭楼、角楼等所构成的"凸"字形轮廓。
第二十二条(城市景观线保护)银锭观山、(钟)鼓楼至德胜门、(钟)鼓楼至北海白塔、景山至(钟)鼓楼、景山至北海(白塔)、景山经故宫和前门至永定门及正阳门城楼、箭楼至天坛祈年殿7条城市景观线的规划保护,应当控制景观线保护规划范围内建筑的高度,禁止插建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