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09:58作者:王新老师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制定保护图则。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突出保护明城的完整格局,显示唐城的宏大规模,加强周秦汉唐重大遗址保护管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注重保护古城历史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体现古城特色;
(三)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化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三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保护图则,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和保护图则需要作局部变更和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和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十七条古遗址保护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改造、迁建或者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