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09:57作者:三水老师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