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7:42作者:李一老师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总局对税务稽查选案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如国地税联合选案、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等等,使稽查选案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纳税人的纳税异常状况更容易被发现进而启动稽查程序。
三、案源管理具体流程
《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规定,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收集、案源分类处理、案源分配和处理结果使用。
(一)案源信息收集
《稽查案源管理办法》列举了案源信息收集途径并对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进行明确。其中,案源信息来源包括:①风险管理等部门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②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税收管理数据、税务稽查数据、国际税收情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涉税数据、信息;③书信、来访、互联网、传真等形式的检举线索;④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专岗接收的电话形式的检举线索;⑤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函、不通过协查系统发起的纸质发函、实地协查等形式的协查线索。
(二)案源分类处理
根据案源信息的来源不同,《稽查案源管理办法》将案源分为九种类型,即推送案源、督办案源、交办案源、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检举案源、协查案源、转办案源及其他案源。
案源部门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后,按照案件类型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不同案源的不同特点作出不同处理。具体来说:①对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案源进行退回或者补正;②对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协查事项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取证、案源信息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处理;③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暂存待查;存在一定疑点线索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应调查核实(包括协查);④对于纳税人状态正常、线索清楚的案件应立案检查。
(三)案源分配
《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规定了案源分配的原则和具体的分配方法。特别是明确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国地税共同管辖的案源在一定情况下由国地税共同立案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