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0:27作者:才子老师
第五十八条违法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农药(除草剂)、肥料、土壤改良剂、添加物、农膜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除草剂)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农膜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清除。
第五十九条第三方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环保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决定之日起,按照原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