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0:30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十四条有关部门违法、越权、无权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市环保局对区、县环保局作出的违法、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有责任纠正或者撤销。
第六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及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环境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提供假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