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21作者:才子老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根据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对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障的适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确保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并监督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托儿所、幼儿园。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培训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校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确因城乡建设需要征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时,应当在适宜地理位置先行另建不低于原场所规模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
第三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对患有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三十八条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加强对传媒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传媒行业建立、健全自律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传媒活动或者产品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传媒行业发布广告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防止广告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督促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为在校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第四十条 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门口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交通道口,设置明显的禁停、警示、让行、限速标志和必要的交通安全保护设施。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监控区域,建设周边公共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治安隐患,预防、制止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城乡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餐饮、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和周边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食品、文具、玩具等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利于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生活游乐设施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