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21作者:王华老师
投票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计票。计票完后,选票应封存备查。
换届选举时未选足的代表名额,在重新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比例,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一条选举结果于当日宣布。选出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后,再颁发代表证书。
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三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一)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三)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四)罢免代表,可以召开原选区选民大会表决,也可以在原选区内设若干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投票表决;
(五)罢免县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对个别免去党政领导职务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关部门可以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以使接任的负责人补选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缺的,其缺额应依照《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进行补选。
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在选举中有破坏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制裁。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