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0:59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是指中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中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