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0:48作者:王华老师
(六)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活动交由所属部门、其他组织或个人办理,以有偿服务名义收费;
(七)利用职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收费;
(八)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前款所称收费清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价格调控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价格调控目标,定期公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当重要的农产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较大波动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价格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列出专项资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价格总水平或者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以及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障重要商品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预期。
第二十一条粮食、棉花、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格持续降低且降幅较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或者制定目标价格等保障性价格政策,稳定重要农产品价格。
第二十二条当严重通货膨胀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重要农产品或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
房地产价格异常波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三条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冻结部分重要商品价格等紧急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价格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和报告制度,开展价格巡查或专项调查,采集、分析、预测、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以及警示信息。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需要指定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