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0:30作者:王新老师
强化监管:已建设施超标要治理退役设施必安全处置
辐射污染是什么,离我们的生活有多远?杨有仪对此解释说,产生辐射的载体不等于有辐射污染,只有辐射排放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才是污染防治的对象。“条例所涉的电离辐射俗称‘放射性’,来自比如医院的X光、CT、伴生放射性的矿、核设施等;电磁辐射,即大家所熟知的变电站、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塔等产生的电磁场等。
其中电磁辐射污染,是近年来公众环境投诉热点。条例第36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回应,要求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距离控制、屏蔽等防治措施,确保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影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和运营。
通过哪些手段能达到治理效果呢?杨有仪解读说,比如输变电线路抬高架线高度、手机基站改变天线发射方向、电视塔降低发射功率等措施都有效;治理不达标就停用,必须要用又不能达标的,最后手段就是实施设备(设施)搬迁。
同样,对于不再使用的射线装置,如不安全处置将祸害人间。条例第29条规定,射线装置退役前必须安全处置,其中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必须由使用单位进行拆解和去功能化。该条规定有何现实意义?杨有仪说,现实中曾发生这样的事件,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想增高,听说用射线装置刺激脑垂体能长高,就私自购买了未拆解的二手射线装置,自行照射后产生了失语、失忆等严重后果。而去功能化的射线装置,即使非法流入市场,也不会产生辐射污染。
日常防治:突出企(事)业主体责任自我完善自证清白
本着立法为民宗旨,条例在多处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和细化,突出了辐射污染防治中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兜底”责任。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增强,一些群众装修后进行了环境测试,近年来省环保厅接到多起质疑装修或建筑材料有放射性的投诉,例如天然石材和用放射性废渣制成的仿花岗石地砖等。条例第27条对生产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使用工业废渣、石材加工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经营者不得经营无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的产品。“购买瓷砖时,如果厂家拿不出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就不要购买。”杨有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