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0:19作者:才子老师
第六十八条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物业管理机构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6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