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0:18作者:王新老师
物业企业不得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小区电梯装的广告,经过你同意了吗?”近期,小区公共部分的经营使用权问题得到了不少业主的关注,一些物业企业悄然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广告费的“秘密”被公开,当然,还有一些“城心心”热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出租小区广场摊位等方式赚钱的消息也受到了业主的质疑,这些做法合适吗?新《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二)设置营业摊点;(三)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四)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五)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六)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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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分组审议《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二审稿)》)。《条例(二审稿)》明确了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和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和管理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若违反且逾期不改正的,拟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大会决定小区车位设置及管理收费
《条例(二审稿)》明确了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和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针对物业区域内的车位问题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和管理收费、收益使用、公布方面的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同时,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等,也由其决定。
另外,为防止物业管理委员代替法定的业主委员会和其权力的扩张,将物业管理委员会修改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规定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还规定待业主大会成立后自行终止。
未经业主大会批准物业不得进行与“服务”无关活动
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要遵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门卫、巡逻、技防监控等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为业主的身份、住宅等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业主本人同意或者法定事项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漏;积极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进入物业区域开展服务,为其提供便利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