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8 17:3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四)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涉及约束业主行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或者经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四)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
(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被解聘的,应当自收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章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投标人是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在现售30日前;
(二)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90日前。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60日内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