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3:44作者:李一老师
九、飞行活动要求
(一)通用航空企业在组织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飞行计划申报程序,获准后方可开展飞行活动;
(二)通用航空企业在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期间,应按照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要求,具备飞行动态监控手段,并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如遇发生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同时执行已制定的特殊情况处置预案,引导无人机返航或在安全区域内坠毁。
十、监督管理
各管理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通用航空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文件等的要求开展无人机经营活动,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飞行安全。
本办法由民航局运输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