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3:40作者:王新老师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备申请仲裁手续的,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不予留存。
(四)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指定一名案件秘书协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 多份合同的仲裁
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第十五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二)答辩书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及附件:
1、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对仲裁申请书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四)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反请求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反请求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反请求申请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未按期缴纳反请求仲裁费的,视同未提出反请求申请。
(四)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反请求受理通知。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后30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