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3:39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是指从事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行业;所称非建设领域,是指上述行业以外从事制造、加工、采掘、环卫、家政、餐饮等活动的其他行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用人单位;所称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非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