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3:36作者:李天扬老师
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国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五十万元的,按市、区(县)两级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
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的创业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评审。
第十五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生,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前款所指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的人事代理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代理期间,可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大学毕业生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获得贷款的微利项目,在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范围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统计、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金融、知识产权、电子政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电子商务促进工作:
(一)制定并及时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项目的项目指南;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各类许可证等信息的电子查询系统和网上查询服务;
(三)推进电子签名和认证技术的应用;
(四)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
(五)优化物流配送布局,推进新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支持社区建设网络购物快递投送场所;
(六)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培养和引进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类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
(七)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引进第三方商务信用认证专业机构;
(八)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各类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咨询和中介机构的发展;
(九)制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电子商务发展指南,建设和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十)建立并完善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应用相适应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体系,创新电子商务企业信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