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3:33作者:三水老师
禁止开设与滩涂保护规划不一致的项目。
第二十条临时占用滩涂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或者活动申请书;
(二)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或者活动综合影响评价报告;
(三)滩涂保护方案;
(四)相关联的涉水工程(或者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五)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占用滩涂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涂的,不得擅自改变占用用途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涂的,应当按照滩涂保护方案保护滩涂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不得污染土壤和水体。需要进行施工的,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建设设施、清除施工残留物。占用结束时,应当恢复滩涂原貌。
第二十四条科研、科普、旅游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施应当采用天然木材、石材等环保材料建设,并与滩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占用滩涂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实施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加强对滩涂资源的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滩涂生态系统安全。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滩涂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条件审批占用滩涂项目的;
(三)未建立滩涂资源管理档案的;
(四)未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或者未定期巡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滩涂资源进行监测或者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滩涂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
(七)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