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0:22作者:李天扬老师
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形成区域调整方案,对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作出规定。
需要分立的,应当分别经拟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需要合并的,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应当重新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法定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议事表决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及维护。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七日内移交其使用、保管的文书、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
(一)丧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身份的;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符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资格终止条件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十二条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撤销申请;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申请。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