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0:15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七条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