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0:21作者:王新老师
第六十一条 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故意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
第六十四条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十五条 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决策错误的
第六十七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的,
第六十八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第六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
第七十条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
第七十一条 在人员录用、招聘、考核、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调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开除处分。
第七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谎报学历、学位、职称的,
第七十三条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或者在离任、辞职、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第七十四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第七十五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用公款出国,或者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第七十六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第五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
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第七十九条 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的,
第八十条 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第八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六节 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