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0:17作者:王新老师
本条规定了公民参与控烟的权利。为了保护公民在禁止吸烟区域免受二手烟侵害,赋予了公民三项监督权利:直接劝阻、要求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烟草危害。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情况登记。
本条规定了投诉举报机制。12320(北京市公共卫生服务热线)作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受理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违法吸烟行为。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本条规定了戒烟服务。帮助吸烟人群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是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减少烟草危害、保护群众健康的有效措施之一。本市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创建标准要求“有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的措施或活动”,12320(北京市公共卫生服务热线)长期免费向公众提供戒烟咨询辅导服务,中日友好医院、朝阳医院等35家医院设有戒烟门诊,帮助吸烟人群戒烟,从源头上降低吸烟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工作。
本条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控烟。本市多次调查数据显示,控制吸烟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是做好控制吸烟工作的重要保障。志愿者是控制吸烟工作的重要力量,从上海、深圳等城市的经验和本市的实践来看,志愿者在开展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监督场所、提供戒烟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调动志愿者参与到控烟工作中来。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本条规定如何保护学生。学生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吸烟会对学生尤其是不吸烟的学生健康成长造成更大的危害,教师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在学生面前尤其是中小学生面前吸烟会吸引更多的学生模仿。因此,要加强学生防护,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开展烟草有害健康的知识教育,引导学生远离烟草,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烟民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