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08:41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绿地的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三)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附属绿地中的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民区附属绿地,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其他绿地由其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保护和管理责任不明晰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城市绿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施智慧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植物疫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建立防治网络体系,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地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采用先进、实用的防治技术,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现园林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并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供电、供热、供气、电信、交通、给排水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前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