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08:34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在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不足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米)的,由区、县(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古典园林,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各级各类公园和古典园林的总体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