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7:36作者:王新老师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法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公司年报同时披露。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