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0:24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十五条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第六十六条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边疆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第六十七条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第六十八条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3、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
第六十九条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第七十条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但该表所示读数不得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