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0:51作者:李天扬老师
针对《拆迁条例》的上书
12月初,北大法学院的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等五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对《拆迁条例》提出了质疑。质疑的核心在于,要对单位、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拆迁,首先要政府出面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然而《拆迁条例》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履行征收程序之前,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并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
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退居幕后,让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交涉,从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推到拆迁阶段,极易引发矛盾。从唐福珍案可以看出,由于不满政府的补偿数额,胡家才拒不拆迁。
之所以要区分征收与拆迁,区分主体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是为了给被拆迁人或者说被征收人争取更大的利益。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说:“《拆迁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偏向于拆迁、而不顾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区分,导致了拆迁人(尤其是追逐利润的开发商)通常会得到地方政府的眷顾,导致了个别事件中被拆迁人受到极端不公正的对待。”
在五位教授的制度设计里,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则无拆迁,无法院的强制判决则无强制拆迁。最核心的变动就是,把“征收”这一概念纳入到现行关于拆迁的法律框架之内。这一建议已经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认可,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取代《拆迁条例》。
何谓征收
征收这个概念为大众所熟知得益于2004年的修宪。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加上《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的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
(1)“为了公共利益”;
(2)“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给予补偿”。
公共利益成为征收的必要前提。毫无疑问,在唐福珍一案中,为村民修路当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一般认为,修建公路、铁路、机场、学校、医院、水库等公共设施都属于公共利益。但是,如果将一片土地交给开发商来发展商业,用来建商场、超市、工厂或者游乐园,算不算公共利益呢?大家或许还记得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拒绝拆迁引发的轩然大波。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开发商拆迁是为了建商业大楼,然而拆迁也得到了政府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