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0:24作者:李一老师
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物业公示方式]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公告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连接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镇处理。
第十七条[备案流程]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镇应当依法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招标物管前的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已实施物管的备案资料]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