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0:22作者:李天扬老师
《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加强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提出应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
受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六个月、一年、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物业管理区域专章,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现状认定、分割等内容,主要解决目前我市大多数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明,导致在设定业主大会时纠纷不断的问题。”市法制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关于物业维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间的物业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相应业主自行承担。
作为房屋的“养老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市、区应当设立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专项维修资金的动用,一直是困扰小区物业的难题。《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决定对全体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全体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对部分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有部分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部分共有部分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