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35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七残疾人专用车搭乘人员;
八严重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足以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九在交通主干道路的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驾驶机动车强行越过停车线行驶,危及交通安全。
第五章车辆通行
第三十五条车辆应当各行其道。遇有障碍物必须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三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临时停车需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设置或者调整车辆临时停放点。车辆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不得阻塞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闭主干道路、组织区域性单向交通网络、步行街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时,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十日前公告。但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一畜力车、独轮车、黄包车;
二履带式机动车;
三后三轮摩托车;
四拖带全挂车的机动车;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
郊县号牌的燃油助动自行车禁止在市中心区域内行驶。
拖拉机不得在市中心区域内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禁止通行的时间、?ahref='http://www.cnrencai.com/zongjie/fanwen/'target='_blank'>范文谛惺弧?/p>
第三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公交先行、方便市民和有序安全的原则核定行驶路线及站点,并应当自收到行驶路线及站点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长途客运班车、通勤车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站点行驶或者停靠。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到前方路段交通受阻时,应当依次行驶;需要停车等候通行时,不得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道路禁止停车线内。
第四十条在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道路上,禁止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