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33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章扶持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整合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技能标准题库开发、师资培训、公共实训设施设备、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制定职业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向社会公布,通过竞争选定培训主体。
经政府认定承担财政补贴任务的机构应按照相应条件、程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和鉴定机构的服务质量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对于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者创业培训的劳动者,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培训的补贴条件和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法本条例规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超出核准范围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鉴定的;
(三)在培训或者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鉴定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登记擅自开展培训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社保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