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0:01作者:王华老师
第五十六条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