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5作者:王新老师
“《条例》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李永健说,《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信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条例》还注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各类金融组织应当服务弱势群体,坚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提出了要求。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
山东省金融办副主任初明锋介绍,《条例》为政府行为立规矩,为市场行为定规范。但政府的监管又是适度的,不能对创新造成抑制的监管。只是规定了从事哪一类业务、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却没有作禁止性规定。这次立法体现了一个鲜明的宗旨,就是把发展和监管结合起来。没有监管就没有发展,通过监管去促进发展,但监管又不能干扰市场活动,特别是市场创新活动。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济南大学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邢乐成也认为,《条例》对于促进山东金融业的发展,规范金融行为,特别是对于规范新型业态的地方金融具有重要的意义。他说,这部法律在立法形式上跟以前地方金融立法有很多的不同点。这部法规在立法的形式上真正做到了公正、公开、科学。首先通过
“四会”,即立法听证会、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专题调研会,确保全民参与。同时在立法的理念上也有很多创新之处,真正体现了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体现了对新型金融业态的包容性和正向激励性。
对于《条例》在执行的过程中,如何保护投资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济南仲裁委副主任刘昌国介绍,众所周知,市场主体在运行当中如果发生了纠纷,一个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寻求行政部门调解和仲裁,还可以到法院诉讼。其中仲裁实际上传统的诉讼方式之外的另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专业性,“擅长”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比如现在金融改革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此外,仲裁裁决不公开进行,未经双方同意不允许旁听。这种保密性,也比较适合经济或金融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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