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2作者:李一老师
4.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
(1)依法处理。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处理信访事项同样也应当依法进行,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指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处理信访事项。
(2)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一是,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是,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是,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3)书面答复信访人。无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支持还是不支持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都要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
5.办理信访事项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复核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计最多60天。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对有关行政机关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督办: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一般为6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有关行政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督办。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如果有关行政机关未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