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34作者:才子老师
(二)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具;
(三)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在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经营者、管理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