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09:58作者:李一老师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房址、环壕、祭坛、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场所;
(三)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九条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遗址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遵循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需要,实现遗址保护与当地村民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遗址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当准确翔实,系统完整。
第十一条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保持水土,改善环境。不得破坏水系、山丘、植被等自然环境。
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及周边自然环境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送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凌家滩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凌家滩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建设方案应当经文物、规划等方面专家论证,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并且应当依法将土地逐步调整为遗址保护用地。
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对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凌家滩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应当结合改善村镇环境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进行整治。
按照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调整土地性质、迁出村民和整治村民住宅的,应当尊重和维护当地村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补偿、补助。
第十四条含山县人民政府以及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凌家滩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凌家滩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对凌家滩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考古发掘应当公布出土文物清单,并按法定时间提交考古发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