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09:50作者:李天扬老师
意见稿明确,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时应当注重考察其志愿服务有关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行优待。此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意见稿还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意见稿特别强调,若志愿服务活动属于大型公益活动,或者存在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时间持续三个月以上等情况,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含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