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08:50作者:王华老师
第四章 市场培育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旅游区(点)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转让其经营权。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跨行业、跨区域重组,向集团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旅游商品开发、娱乐、特色餐饮、宣传促销、规划设计、信息咨询、导游服务等实行专业化经营。
第三十一条 省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本省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的服务。
鼓励本省旅游企业在省外、境外开办旅游企业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实现旅游资源、客源、信息共享,培育跨地区的联合旅游市场。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加强区域合作,开发特色旅游线路产品。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市场化,支持企业开发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产品。
第三十四条 鼓励发展专业旅游汽车客运公司,开展旅游客运业务,开辟旅游客运专线。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开辟市内旅游专线。
城市出租车应旅游者要求可以跨出城市区域进入旅游区(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开发适应市场的旅游项目,培育旅游消费市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省旅游形象宣传,引导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市场促销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本省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文化等的宣传。
第三十八条 鼓励、引导旅游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引导旅游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旅游诚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旅游、物价等有关部
门应当相互配合,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