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08:44作者:王华老师
(一)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二)相关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图纸;
(三)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