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08:34作者:三水老师
三、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四、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五、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1次。
根据道路交通法的机动车审车年限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出国家交通局对于审车事项的重视程度,因此我们在使用机动车时要根据以上的规定进行及时的审车和报废,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机动车的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