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09:01作者:三水老师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情况;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对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的内容应当每季度公布,其他情况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布、更新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