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0:29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置标志明显的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楼必须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信报箱(群、间)的设计标准必须符合国家邮政通信行业标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楼未依照前款规定设置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的,由产权人负责设置。
信报箱(群、间)的维修更换,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大院主出入口处设置收发室;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通邮地址的,应当设置联合收发室,并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章。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南京邮政局对专营的邮政业务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对非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实行行业管理。
邮政行业管理执法人员持证可依法进入有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邮政业务: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的寄递;
(三)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经营和以预订方式预售尚未发行的邮票;
(四)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
(五)国家规定由邮政企业统一经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办理邮政业务,并对其监督管理。
申请代办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专营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南京邮政局核准后,方可接受委托从事邮政专营代办业务。
第十六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经省邮政局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七条 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单位,应当经省邮政局审查批准,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后七日内到南京邮政局备案。